用计骗取并撕毁欠条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法律分析:
(1)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用计骗取并销毁债权人欠条,导致债权人因丧失债权凭证无法主张债权,财产受损。从法律角度看,其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应偿还的债务金额,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涉嫌诈骗罪。
(2)第三人受债权人委托保管欠条,用计骗取并销毁,这一行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若达到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标准,就可能构成侵占罪。
(3)实际中,具体定罪并非简单判断,需司法机关结合案件细节、证据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

提醒:
遇到此类情况,当事人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一)对于债权人来说,若遇到债务人用计骗取并销毁欠条的情况,应尽快收集其他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比如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权益。
(二)若债权人委托第三人保管欠条,第三人却骗取并销毁,债权人可先与第三人沟通要求归还或赔偿,沟通无果则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1.用计骗取并销毁欠条,定罪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可能构成诈骗罪或侵占罪。

2.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骗债权人欠条并销毁,让债权人无法主张债权致其财产受损,因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应偿还的债务金额,涉嫌诈骗罪。

3.第三人受托保管欠条,却骗取并销毁,因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4.具体定罪由司法机关结合案件细节和证据综合认定。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结论:
用计骗取并毁坏欠条,可能构成诈骗罪或侵占罪,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法律解析:
如果是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用计骗取并销毁债权人的欠条,让债权人失去债权凭证而无法主张债权,导致债权人财产受损,这种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涉嫌诈骗罪,因其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应偿还的债务金额。要是第三人受债权人委托保管欠条,却用计骗取并毁坏,该第三人可能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不过具体定罪需司法机关结合案件细节、证据等综合认定。如果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情况有疑问,欢迎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用计骗取并毁坏欠条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或侵占罪,具体要依实际情况判断。若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骗取并销毁债权人欠条,导致债权人无法凭借凭证主张债权、财产受损,这种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因其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应偿还的债务金额。而若第三人受债权人委托保管欠条,用计骗取并毁坏,可能构成侵占罪,此罪特征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

1.对于债权人来说,日常要注重留存债权相关的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防欠条丢失或被毁坏。
2.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全面审查案件细节和证据,准确认定罪名。
3.公众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避免陷入违法犯罪行为。
上一篇:借钱不按时还
下一篇:暂无 了

相关文章

景宁看守所电话 宁国市律师 太仓市律师 宁波镇海法律咨询 遂昌法律咨询 淳安县刑事辩护律师 磐安县刑事辩护律师 衢州市柯城区刑事辩护律师 安吉县资深刑事律师 舟山市刑事律师咨询 绍兴市越城区专业刑事律师 义乌市刑事律师 临海市刑事律师 乐清市律师 海盐县律师网 温州龙湾房产律师 丽水房产律师 绍兴刑事律师 余姚律师哪个好 衢州律师哪个好 杭州富阳律师 余姚律师事务所 杭州临安法律咨询 瑞安刑事律师 龙泉刑事律师 杭州上城刑事律师 东阳刑事律师 绍兴越城律师事务所 永康律师 龙港交通事故律师